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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八条 由自治区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相关勘查成本和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的所得属于自治区级收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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