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7.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8.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9.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10.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1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1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