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下列费用:
1.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3.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4.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5.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