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具体投资比例以合同约定为准。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一条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