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地勘基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80%;
(二)自治区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40%;
(三)地勘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