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不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设立“窗口”集中统一受理,并将相关工作方案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各行政审批机关行政服务分中心“窗口”必须接受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分管领导专职负责协调实施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十二条 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分别实施的事项,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明确一个机关作为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主受理单位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主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审批、集中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项目服务告知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给予办结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符合规格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