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潮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潮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通报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须按实施地域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