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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廉政建设的内容符合廉政建设基本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廉政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配合行政监察机关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廉政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审查的范围:

  (一)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代同级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廉政建设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拟发布的涉及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涉及的廉政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廉政建设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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