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同时,对财政部门来说,这也是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摒弃过去重审批轻监督、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转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重大资产变更审批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要切实转变工作方法,通过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并依托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管理,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承担基础性工作和具体的监管工作等,充分发挥和调动有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协同作战。同时,在管理中要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一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积极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预算与实物资产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及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三是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四、健全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化
健全规章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要求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审批程序、工作规程、有关部门的授权事项和范围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及奖惩的各项制度,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离任审计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