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十五)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十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七)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三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十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四十)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四十一)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四十二)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职责。
(四十三)依法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的会审工作,严格把好规划关,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十四)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四十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十六)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