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国资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国资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在签订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国资部门统一管理。要及时消除国有资产存在的火灾隐患,保护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
(三十)发改部门每年应会同公安消防、建设、财政等部门,拟定当年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项内容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及时下达建设和投资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审批工作。在编制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一定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的总体要求,落实编制任务,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十一)人防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社会单位配套的人防工程,要督促该单位完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人防工程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防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三十二)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干休所、社会救助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三)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完善消防基础资料,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各企事业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