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对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设计单位的管理,督促设计单位严格贯彻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违反消防规范设计并不按规定整改的情况记入设计单位不良行为纪录。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的就业培训内容,并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相关设施、产品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十一)电业局、水务集团、天然气公司要立足行业特点,加强对电、水、气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完好,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大型营业性场所,不得供给营业性用电、用水、用气。
(二十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在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同时,保障通讯畅通,确保火灾事故报警准确、无误。
(二十三)经委要加大对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力度。在技改项目审批过程,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前置条件。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十四)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街道、市场冒口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出现各种违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对户外广告牌的审批,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面和消防作业面。
(二十五)交通、民航、铁路部门要加大对道路、水运航道、机场的监管力度,经常对车站、码头以及车辆、船泊、机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恶性火灾事故。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要加强水上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易燃易爆生产、充装、储存企业的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检测,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电气安全检测,严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财政部门要在搞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同时,将市消防支队和各区县消防大队作为一级预算单位。要安排好资金调度,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消防队伍装备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八)商务部门要加强商场、市场、星级以下宾馆、饭店等行业归口单位和酒类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火灾隐患。同时,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行业内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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