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履行相应消防工作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同计划、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同奖惩。监察、安监等部门要抓好协调和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能,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十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学校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发放中、小学生消防常识读本。要加大消防投入,及时督促整改学校、幼儿园火灾隐患,确保各学校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十三)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力度,同时要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坚决不予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使用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要经常对文物古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切实保护好国家历史文化遗产。
(十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医院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新开办医院及改(扩)建医院的前置条件。同时,要积极准备和参与实施火灾事故的伤员抢救工作,制定相应预案,将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五)广电、新闻单位要在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每年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月、“119”消防日和各种专项治理期间,要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开辟专栏,对市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六)旅游部门要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消防宣传。要加强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等相关单位消防工作,督促其落实责任、完善设施、制订预案,保障安全。
(十七)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经常对市级宗教团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经常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负责对寺庙的管理人员、教徒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相对集中的宗教活动期间要落实值班巡逻制度,确保安全。要加大对农村自建简易迷信集会场所的检查取缔力度,避免浙江海宁类似事故的发生。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市场业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协助配合城管部门严厉打击以街为市、摆摊设点、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商场、市场和娱乐场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已经投入营业但没有经过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业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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