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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适时组织检查考评。要每年与下级政府、本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变动情况,及时对消防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6〕29号)要求,逐年、保质、保量地完成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帐”的,要抓紧彻底解决。所有通自来水的小集镇都要安装消火栓,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配备便携式消防泵,确保消防用水。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要将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事业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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