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经催收后出现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不应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责任;
(二)对已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要在其入学通知书上注明“已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负责向学贷中心提供已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及借款学生明细表;
(四)办理助学贷款后,应及时将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还贷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五)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发生违约情况要及时上报学贷中心;
(六)按月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报送“助学贷款统计月报”。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院校主要职责。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资料,并注明收取学费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二)设立专人负责本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严格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档案,坚决杜绝对同一借款人重复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三)定期统计、汇总、核对本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学贷中心,并按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7.5%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学贷中心;
(四)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借款学生毕业时,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就业有效联系方式;
(五)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宣传,增强学生诚信意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按照
财政部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宁夏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和协调宁夏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