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及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确定,借款人可在毕业1年-2年后开始还款,10年内还清。
第十四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款,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其他任何费用。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不主动与经办银行联系修改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贴,借款人自取得毕业证后次月1日起(含1日)全额自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次月1日,由借款人或法定监护人自付利息。借款人继续攻读学位,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实际发放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金额上报宁夏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季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连续服务达到5年,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实行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的代偿政策。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及相关程序,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区内高等院校共同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经办银行一定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的15%,拨入经办银行专用账户(15%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高等院校各承担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