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借款人户口所在行政村、乡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
(五)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收缴学费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六)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其贷款资格,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九条 经办银行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原则,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并注明“××学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已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申请或一次申请、分年发放的方式。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执行,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