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生源所在地金融机构对考入区内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宁夏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经办银行)均可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采取就近原则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监护人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宁夏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法定监护人。为方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建立必要的联系与沟通,推动助学贷款按期偿还,在贷款申请中应明确法定监护人(即借款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法定监护人主要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代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