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