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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安置房收购价格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建设与管理局测算送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七、涉及农村城市化所需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安置方案需报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审批,安置结果需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剩余的安置房源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各区政府不再自批安置房建设项目。

  八、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房供应对象审查、供应标准确定等安置房分配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产管理局批准的安置房指标和与被拆迁安置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向市建设与管理局购买。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财政筹资建设或收储的安置房出售必须按“收支两条线”方式组织实施,资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安置房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房产局共同制定。

  九、建立安置房源储备制度。由政府负责拆迁安置后出让作为商品房建设的项目,其用地在公开出让时,应明确将提供给政府作为拆迁安置房的数量、单价、建设标准及相关事宜作为出让条件。该项目内的安置房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安置房的,由市住宅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由原申请单位组织建设。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作为政府安置储备房源。

  十、建立安置房土地储备制度。由市国土房产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配合,按照土地实物储备、规划红线储备等多种方式,将安置房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畴,宏观调控安置房建设规模。

  十一、完善售后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计划、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安置房一律不得用于商品房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违规所得全额收缴市财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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