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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4]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适应海湾型城市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安置房计划、建设、配售、管理工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建设与配售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房包括拆迁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用房、危改安置房等。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对侨办、危改办、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区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出我市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规划局按照安置房年度计划要求负责落实具体项目的用地选址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四、市计委按照安置房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安置房立项审批手续。市计委应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

  五、市建设与管理局按照市场运作机制负责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安置房建设实行以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小区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配合,对已批未建或已建未售的安置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已批未建(含在建)的安置房,继续由原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

  已建未售的安置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作为政府安置储备房源;已列入市住宅办安置房建设计划的项目,手续尚未齐全的,由市住宅办重新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原则上由原申请单位组织建设。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作为政府安置储备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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