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⑶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⑴⑵⑶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招标工作,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施工并实施合同管理。
3、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工作。
4、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质监站的工作;同时实施社会监督制度,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质量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便于沿线群众随时现场监督和质量举报。
四、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1、资金拨付采取按进度的办法。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区)交通部门组织实施,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交通部门提交的工程进度和拨款申请拨款。按进度拨付即按项目工程进度分次拨付,在年度计划下达并开工后,先预拨50%;工程完成50%以上,经检查合格后,再拨付30%的资金;工程竣工后,经同级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3、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当地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4、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行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有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对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相应取消该县(区)下一年度申报通达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资格。
⑵对各级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交通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⑶对擅自变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违规调整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的,同级财政部门暂停专项资金拨付,并由同级交通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