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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行政村公路建设。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行政村或连接行政村之间的公路及路网公路。市交通、财政部门根据省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切块下达各县(区);各县(区)交通、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拟立项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可行性,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按时上报市交通、财政部门;市交通、财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并下达计划的项目,应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好。

  二、建设等级标准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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