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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㈢整治药品流通环节

  1、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对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跟踪检查,对不符合GSP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SP证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严厉查处企业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以及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继续治理“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整合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有效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作用,优化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不断提高农村药品安全水平。

  ㈣整治药品使用环节

  1、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强化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处方行为。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强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各级药监、卫生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机制,落实人员和责任。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

  ㈤整治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严厉整治与药品同名、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药品或食品经营单位是否销售与药品同名的食品,销售的食品是否非法添加药物产品,销售的非药品是否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相关宣传资料上进行了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等。对与药品同名的食品,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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