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履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现场救助职责。
上述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内设6个职能科(室)、下设4个直属大队:
㈠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法制宣传科
3、职能督查科
4、计财装备科
5、市容环境科
6、市政设施管理科
㈡直属机构
1、机动执法大队
2、城南执法大队
3、城北执法大队
4、袁河执法大队
㈢派驻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机构。
㈣其它机构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专项事业编制25名(待省下达专项行政编制后冲减);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核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个直属执法大队(机动执法大队、城南执法大队、城北执法大队、袁河执法大队)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编制171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4个执法大队大队长各1名);副科级职数12名(其中,机关4名、4个执法大队各2名);正副主任科员职数12名(其中,机关6名、4个执法大队6名)。
五、其它事项
1、新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正科级)实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管理,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负责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有关执法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