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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0日前)

  1、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2、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等,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㈡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1日至2007年3月)

  1、各地、各部门按照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⑵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分别作出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取缔的处理;

  ⑶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警务局对督导、核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专门档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2、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组织对全市本行业、本系统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㈢总结阶段(2007年3月下旬至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3月27日之前将书面总结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合,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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