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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关于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意见的通知


  2、加强配送中心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企业要搞好自身建设,建设好商品配送中心,建立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体系。针对在农村发展“农家店”具有点多面广、规模小的特点,配送中心要以商品拆零、分拣、分装为重点,对“农家店”统一配送的商品,其比重要达到和超过商务部规定的要求。要重视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供应链管理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

  3、注重扩大“农家店”的服务功能。试点企业建设的“农家店”要努力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要根据农民的需求,积极扩大经营品种,向农民提供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要切实搞好日用消费品、药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为农民提供一个安全、方便的购物环境;要把工业品下乡与收购农副产品结合起来,利用“农家店”的配送体系,将农副产品运送到城市,实现双向流通;要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做到便民、利民,贴近农民,服务农民,扎根农民。

  4、试点进度要求。2006年完成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100家;2007年完成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180家。

  三、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政策措施

  ㈠坚持内引外联,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农家店”建设。县、区要优先选择具有实力和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㈡按商规发〔2005〕302号和赣府厅发〔2005〕56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制定。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㈢试点企业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按其税收地方入库额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税收地方入库额的25%给予奖励。建设面向“农家店”的配送中心,经营所在地在农村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税收减免优惠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㈣试点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变更证照时,工商等部门只收取变更证照工本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前二年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

  ㈤支持“农家店”扩大经营范围。试点企业药品经营的范围原则上为乙类非处方药,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扩大到甲方与乙类非处方药。试点企业由总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经营药品申请和设置药柜规划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简化程序和手续,适当减免经营人员的培训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药柜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农家店”代理、代售电话卡销售,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等电信业务,可由试点企业统一申请办理,“农家店”可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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