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促进城乡药品零售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
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乡(镇)政府和农村集市所在地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连锁门店,下同)或现药店变更药品质量负责人的,其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药师(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行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中药士;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必须达到40平方米以上。现有乡(镇)政府和农村集市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用药需求等因素,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县城)地带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在主要商业街的,其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行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在一般商业街或居民区内,其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在城乡结合部,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主管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行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中药士以上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