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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

  五、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划分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严格按照《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执行。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权限具体明确划分如下:

  1、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 100公里(不含)以下省道二级公路、县道及市养公路,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项目和小隧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原材料

  化肥: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磷、钾矿肥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轻工

  聚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城建

  城市供水: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日供水1万吨(不含)-20万吨(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1万吨(含)以下供水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城市道路和城市桥梁项目、各县(区)跨度50米及以上城市中型桥梁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房地产项目,全市高档房地产项目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4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不含>)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不含)以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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