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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为认真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积极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依法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个《办法》的重大意义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投资环境、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今后,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主要把握项目的外部性,而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范围

  1、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外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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