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把“货架关”。工商部门要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交易市场实行特别标注,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和交易市场实行实名登记,建立前置审批提醒制度;加强年检审查,对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严肃查处。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限、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建立健全商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不合格商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商品,并依法处理。
(三)严把“餐桌关”。卫生部门要大力推进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着力将监管力量投入到食品卫生信誉等级较低的小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单位,加强中小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卫生索证管理制度,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完善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进行清理,严格卫生准入。
(四)严把“进出口关”。检验检疫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罐头、茶叶、果蔬、米制品、水生动物、饲料、宠物食品、玩具、儿童用品、与食品接触材料、输美欧纺织品、援非物资以及出口到美、日、韩、欧、港等国家和地区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产品不合格信息的核查、反馈和整改跟踪,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五)开展集中整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和关键质量安全项目、指标的整治,努力解决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质量问题。
要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抓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明确内部的责任部门,确定专门的监管人员;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食品小作坊和乡、镇及村办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实行“一取缔(取缔限期整改仍然无效的不具备保证卫生安全基本条件的小作坊)、二转产(对生产风险食品加工小作坊,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必须转而生产其他产品,违规者将予以依法处理)、三确认(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出名单,提交当地县级政府确认后予以保留,并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范畴)、四到位(承诺到位、整改到位、培训到位、监管到位)”工作措施,切实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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