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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


  (三)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对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承担法定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及时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准确。

  (四)强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落实工作部门和人员,抓好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监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严密的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的全程监管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把好“源头关、货架关、餐桌关、进出口关”。同时,要强化集中整治工作,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一)严把“源头关”。农业部门要着重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监管,重点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和动物疫病等问题。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追溯制度和承诺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渔业产地环境管理、渔业生产环节渔药和投入品使用的监管,重点解决水产品药残超标问题,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质监部门要着重强化源头抓质量安全的措施,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巡查、年审等工作到位;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后处理工作措施;加强产品标签标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和添加剂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化”的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认证,加强认证监管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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