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具体包括:牵头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包括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疫检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负责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高猪、牛、羊定点屠宰率,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具体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建设;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的内外交流、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共同保障产品安全。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监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还要监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要互相通报,发挥好共同监管的作用;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农业、海洋与渔业、工商、外经贸等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监管部门发现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或举报电话,及时、完整记录举报的事项并妥善保存;对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各监管部门应按照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在执法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执法联动,被要求执法联动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出人员配合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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