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
(闽政文〔2007〕4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我省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产品抽检合格率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较好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省有的地方和企业质量意识还不够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产品质量档次还不够高,量大面广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中小部分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诚信度还不够高等。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
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当前,尤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即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批发企业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商品质量安全卫生责任(临时自销少量农产品的农民除外);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人员,适时自行检查。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按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产品,要依法检验。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主动召回,销售者要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