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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气象等部门,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
  (三)积极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农村等雷电防御薄弱部门和地区的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四)积极开展山洪、泥石流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山洪、泥石流灾害多发区的气象、地质和地表径流与防洪工程安全状况的监测及基础设施建设,气象、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监测结果共享,预警预报统一发布。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保障能力
  (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气象防灾减灾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要加强气象、水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海洋、卫生、环保、信息产业等各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加强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及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开展山洪、泥石流、森林火险、农业病虫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科技攻关,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相关制度和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地方标准,促进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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