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工作服务力度。通过业务推进会、主题论坛等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识,加强银行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有效推广中小企业金融创新产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各工业园区建立战略发展联盟,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
二、健全担保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六)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主要为产业集群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政府投资引导设立的股份制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由政府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七)推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对政府出资为主设立、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可视财力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八)创新担保合作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九)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