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
一、以实施“十大惠民行动”为抓手,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如期完成2007年“十大惠民行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区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抓紧完善机构建设、基本设备设施配置、人员培训、提供服务等方面工作任务。在年内建成功能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2个,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规范化管理、计划免疫、妇儿保健系统管理、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服务)≥80-90%,居民对社区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服务满意率≥70%和80%,覆盖城市居民达29万人,把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真正落实到社区、家庭和居民个人。
(二)继续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2008-2010年“十大惠民行动”目标。三年建成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站16个。各区要下大力气调整、盘活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般、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设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和服务功能要求进行转型或改造,将优质的卫生资源注入到社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建设步伐,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升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在3年内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三区城市居民。
(三)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筹资和投入政策。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能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2007年中央、省财政补助各地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已下达,各区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泸市府发〔2007〕13号)要求落实各区每服务人口年均不低于4元的补助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基本医疗设备和人员培训补助经费的支持力度,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3年内逐步实现市、区政府无偿提供。有条件的区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药品零差率销售和特困人群医疗减免等工作的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