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九、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十、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委印单位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2、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3、委印单位违反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意见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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