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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意见
(市新闻出版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当前,我市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工作中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委托印刷企业印制了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扰乱了新闻出版管理秩序。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三、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申请书由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四、《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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