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余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赣府厅发〔2006〕51号),结合新余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管委会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