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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3、凡由市驻外机构及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引进落户县、区的项目,原则上将实际进资额按6:4分别计入引进单位和县(区)任务内。

  4、县(区)、市驻外机构超额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部分以及市直单位引进的外资,可按1:10(即1美元抵10元人民币)冲抵内资。

  三、表彰奖励办法

  经考核确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目标任务奖

  全面完成外资、内资目标任务,奖励新余经济开发区5万元,分宜县、渝水区各4万元,仙女湖区、市仰天岗管委会各2万元,市政府驻外机构各2万元,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各0.5万元;仅完成内资目标任务奖励60%,仅完成外资任务奖励40%。

  2、利用外资、内资先进县(区)奖

  完成年度外资目标任务且现汇比例50%以上的前2名县(区)评为利用外资先进县(区),各奖励1万元;在完成年度内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前2位的县(区),评为利用内资先进县(区),各奖励1万元。

  3、服务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奖

  积极参与全市的开放型经济工作,认真为外商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结合市有关部门考核测评处于前列的驻市省直、市直部门和单位,各奖励1万元。

  4、以商招商突出贡献奖

  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帮助引进的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推动作用的客商,奖励金额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质量水平具体确定。

  5、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组织领导

  1、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明确制定好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市外经贸局和市招商局要各司其职,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协调各目标责任单位的招商工作,协助组织好重大招商活动,对重大项目及时跟踪、推进和调度,并且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

  3、市直各部门以及海关、商检、工商、税务、供电、外汇管理和金融部门要为各领域开放型经济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项目服务,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跟踪服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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