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跨越发展、富民强市”的宏伟目标,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举全市之力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发展步伐,现制定2007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市实际利用国(境)外资金13600万美元,实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72亿元。
㈠县、区:实际利用国(境)外资金12800万美元,引进国内市外资金64亿元。
㈡驻杭办、驻厦办、驻沪联络处、驻深办实际利用国(境)外资金800万美元,实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5.8亿元。
㈢市直单位:市发改委(突出重点项目建设)、市经贸委(突出国企嫁接改造)、市建设局(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局(突出物流项目引进)、市房管局(突出旧城区改造)、市农业局(突出农业产业化项目)、市招商局(突出重点项目引进)、市旅游局(突出旅游项目引进)、市中小企业局(突出民营企业嫁接改造)、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突出商贸项目)、人民银行新余市支行(突出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引进)实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2.2亿元。
二、考核办法
㈠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县(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有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见目标任务表)。
2、考核范围:目标责任单位引进的外资项目资金、内资项目资金。
㈡利用外资项目资金、内资项目资金的认定
1、国外、境外、省外和市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并经外经贸部门(外资项目)批准、招商局(内资项目)认定的所有项目均为招商引资项目。
2、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市外经贸局按有关规定认定,除制造业项目向我市转移时可以少量人民币方式出资外,其余项目均必须以国(境)外现汇出资,且实际引进国(境)外现汇比重应达到50%以上;内资金额由市招商局按有关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