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出口规模,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我市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实现我市向经济强市跨越,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培植大户、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实力、创新机制、优化服务”的总体思路,参照《江西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新余市关于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特制定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全市确保完成出口创汇41500万美元,力争实现出口创汇50000万美元。
㈠县、区:确保完成出口创汇22000万美元。其中新余经济开发区20800万美元,分宜县600万美元,渝水区400万美元,仙女湖区200万美元。
㈡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确保完成出口创汇19500万美元(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办法
㈠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县(区)、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有出口创汇的单位。
2、考核范围:被考核对象的实际出口创汇额。
3、对县(区)、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出口创汇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
㈡出口创汇额的确认:以海关提供数字为准。
三、组织领导
㈠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中。
㈡县(区)和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制定扩大出口创汇的工作措施。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外经贸局每月召开一次出口创汇目标完成情况调度会,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时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