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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㈢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文稿,经与会办单位会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㈣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C”;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㈤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对联名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答复第一提案者。

  ㈥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选任联工委和政府办公室;对提案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和政府办公室。

  ㈦对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案、协商报告,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办公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复函。

  ㈧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来信来函,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复函。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应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了原因,讲明了理由;对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了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市、县(区)政府应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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