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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㈣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分别答复;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

  ㈠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果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审核后,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和擅自进行转办。

  ㈡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办理工作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问题复杂,按期难以办理完毕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反映,经交办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时效性较强、需紧急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必要时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汇报办理意见或每周通报一次办理情况。

  ㈢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㈣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直接见面,介绍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讨解决实际问题)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与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承办建议和提案数较多的,或建议、提案需现场办理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安排1-2次现场办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审定,然后再答复。

  第十九条 答复。

  ㈠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逐项逐条答复建议和提案中的问题。复函应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1、3)。

  ㈡答复代表、委员的复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鉴后加盖承办部门的印章。应注意不能用承办部门下属单位的印章代替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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