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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㈠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㈡办理需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㈢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㈣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㈤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明确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㈠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㈡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任联工委、人民政协提案委联合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交办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㈢对市、县(区)人大代表及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对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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