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㈡办理需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㈢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㈣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㈤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明确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㈠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㈡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任联工委、人民政协提案委联合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交办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㈢对市、县(区)人大代表及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对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