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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㈡同级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

  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案、协商报告。

  ㈣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㈤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原则。各承办单位应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原则。办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九条 分类督办原则。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 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应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是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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