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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统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办理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㈠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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