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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未执行的23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1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有专长人员办企业的试行规定
  2 成都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4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5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
  6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
  7 成都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8 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9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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