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将姓名或者单位、联系方式向本局登记。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本局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但不得少于15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法定期限内。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 本局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前,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本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持听证通知书及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按时参加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本局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代表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本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